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物资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37437号 原告: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3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资学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城投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建公司)与被告北京物资学院(以下简称物资学院)、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物资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物资学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62835.51元;2.诉讼费由物资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5日,物资学院与中城投公司(原名称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8日变更名称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29日变更名称为现名)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城投公司承建“北京物资学院文体活动综合楼项目”,合同总金额为42991298.14元。该工程已于2016年4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结算金额为46512204.41元,物资学院尚有1862835.51元工程款未支付。2020年9月28日,中城投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物资学院的1862835.51元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后我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物资学院,但其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物资学院辩称,认可昌建公司陈述的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我方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同意债权转让,但需中城投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后因中城投公司无法出具发票,我方一直未向昌建公司支付该工程款。2021年11月13日,我方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执922号通知书,要求我方向案外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支付中城投公司到期债务200万,我方立即核实该情况,并提起了执行异议,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说明该债权已于2020年10月份转让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回复。同时,我方也通知了昌建公司,不管我方给谁付款,都应向我方出具发票。综上,我方同意向昌建公司支付1862835.51元工程款,但希望中城投公司向我方开具相应的发票。我方并非故意拖欠工程款,故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希望昌建公司自己承担。 中城投公司发表意见称,同意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昌建公司、物资学院的陈述属实,我方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城投公司原名称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8日变更名称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29日变更名称为现名。2014年5月15日,物资学院(发包人)与中城投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城投公司承包物资学院文体活动综合楼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价款为42991298.14元。2014年8月17日,中城投公司与昌建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城投公司将涉案工程的现场木地板安装用工、环氧地面用工、伸缩缝施工用工、现场防护棚拆装用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后勤保障用工、现场安保、现场巡视、成品保护、防汛、临时设施临水临电维护、中小型机械及工具维修倒运用工等劳务分包给昌建公司,合同价款为5652384.42元。上述《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昌建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10月30日竣工。 另查,2017年10月20日,物资学院、中城投公司及案外人北京中海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46546804.41元。2019年10月25日,物资学院、中城投公司签署《关于北京物资学院文体活动综合楼项目结算扣减玻璃雨棚费用的说明》,将建设装饰工程内玻璃雨棚分项费用34600元在原结算审定金额中予以扣减,最终确认结算审计金额为46512204.41元。 再查,昌建公司先后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9月10日、2021年6月24日向中城投公司开具金额共计1862835.51元的“*建筑服务*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中城投公司未向昌建公司支付相应款项。2020年9月28日,中城投公司(甲方)与昌建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城投公司将其对物资学院享有的1862835.51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昌建公司。同日,中城投公司向物资学院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已将对物资学院就涉案工程享有的1862835.51元债权依法转让给了昌建公司,并要求物资学院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昌建公司。物资学院收到上述通知后至今未向昌建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此外,2021年8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物资学院发出(2021)津02执922号通知书,载明其在执行案外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中城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城投公司对物资学院享有到期债权,故要求物资学院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履行对中城投公司的到期债务。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电话联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询问具体情况,其表示中城投公司与华融公司在审判阶段达成了调解,执行阶段中城投公司将其部分到期债权进行了质押登记,但本案中涉及的中城投公司对物资学院的到期债权1862835.51元因金额较小并未进行质押登记。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昌建公司表示同意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中城投公司对物资学院享有到期债权1862835.51元,其有权将该债权转让。中城投公司与昌建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其次,中城投公司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物资学院,物资学院对此表示同意,故物资学院应当向昌建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综上所述,中城投公司将其对物资学院的到期债权转让给昌建公司的行为合法有效,物资学院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物资学院应向昌建公司履行其对中城投公司的债务。故昌建公司要求物资学院支付1862835.51元工程款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物资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862835.51元。 案件受理费10783元,由原告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 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