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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建材城西路87号3号楼2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因与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离职后,向多个单位个人出具类似本案的结算单或者还款协议,对上诉人提起多个虚假诉讼,被相关法院发现后,作出了相应处理。(一)河北省衡水中院审理***、***与上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发现,***给***出具《借条》、《还款协议》等涉嫌虚假诉讼重大嫌疑,而将案件撤销原判决,发回冀州区法院重审,后附(2021)冀11民终877号民事裁定书。(二)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现受理的相关诉讼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将后续多起案件交由***法庭的云凝法官审理,***通过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类似本案的《对账结算清单》的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合伙骗取上诉人财产。二、案涉工程因开发商停工,项目负责人***2019年下半年已离职,相关合同及账务未移交异议人,上诉人无法查询被上诉人提交有关合同管辖约定的真实性。三、被上诉人通过原审法院提交给上诉人的合同缺乏涉及管辖约定的两个页码,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相关合同的管辖地由***与被上诉人进行过变更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有管辖约定的合同条款的真实性,请求二审法院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原告主张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河北省滦平县,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主张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范 典 审 判 员  马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荻 书 记 员  赵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