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民初160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于润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絮,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强,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镇喜顺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保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抗击疫情,避免相互交叉传染,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 升
审 判 员 冯 海
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