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民初160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于润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絮,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强,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镇喜顺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保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抗击疫情,避免相互交叉传染,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 升

审 判 员  冯 海

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