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民初1140号
申请人:***市彩坤架管租赁站,住所地:***市桥**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经营者:郑会荣。
被申请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杨家坟北路**。
法定代表人:于润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孝江,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人***市彩坤架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陈孝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彩坤架管租赁站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404115.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刘长利自愿以其名下冀BH25**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彩坤架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陈孝江的银行存款总计404115.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40元,由***市彩坤架管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东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