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730财保5号
申请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土木镇京北恒大国际文化城葡萄酒交易中心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5000元。申请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