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抗21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762部队,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吴坊营村北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岳振跃,中国人民解放军93762部队场站站长。
申诉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762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828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1]110000002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周波
审判员***
审判员魏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