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终3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张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于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向红,该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南侧疾病控制中心底商。

负责人:张富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琪,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涿鹿县涿鹿镇人民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梅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8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8民初7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354元,减半收取306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354元,减半收取3067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新宇

审判员  姜建龙

审判员  梁金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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