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终3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张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于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向红,该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南侧疾病控制中心底商。
负责人:张富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琪,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涿鹿县涿鹿镇人民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梅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8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8民初7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354元,减半收取306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354元,减半收取3067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新宇
审判员 姜建龙
审判员 梁金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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