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063号
原告: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16层1925。
法定代表人:武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化卿,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805-295-3-1号。
法定代表人:范秀仁,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伊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