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3163号
原告: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16层19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003029XP。
法定代表人:武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军,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化卿,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805-29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68886245X0。
法定代表人:范秀仁,总经理。
原告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长空建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志鹏
书  记  员   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