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建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3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建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车站西街15号院5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马东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铭,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福安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均否定业主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享有抗辩权,系法律适用错误;(二)两审判决无视北京市海淀区长河湾小区业主大会已做出决议,拒绝接受城建福安公司提供事实服务并要求城建福安公司撤出小区的事实,拒绝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且在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且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据,二审法院亦未调查收集;(三)2017年2月,城建福安公司与被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的业委会擅自偷签续期合同,但是被北下关街道办事处发文撤销,这也证明了城建福安公司违反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议的续签不合法,无法得到政府的认可;(四)城建福安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无论所谓事实服务合法与否,城建福安公司也早已丧失了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长河湾小区业委会与城建福安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展期协议》合法有效,城建福安公司持续提供了物业服务,***作为小区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判  长
段春梅
判 员 肖 菲
判 员   张雅政
二○二二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