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795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告:北京城建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广安门外车站西街15号院5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马东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光,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一般社保与临时社保之间存在的经济损失4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上班,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6月22日因被告没有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为原告补交各项社会保险,但只能补交至临时账户,因达到退休年龄后,临时账户与一般账户所支付的养老金金额相差甚远,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受法律明文规定限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缴纳社保账户不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潇
二〇二二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官助理韩萍
书记员陈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