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崇阳县蔡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696号
申请人:济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金山铺桥北路西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恒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崇阳县蔡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路口镇路口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祥。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209室-68。
法定代表人:张青。
申请人济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崇阳县蔡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43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崇阳县蔡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43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92元,由申请人济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方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武椿洋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