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世界知识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2302号
原告:世界知识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1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广东广信君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14号楼五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世界知识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知识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华威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被告城建华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界知识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华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己发布的相关文章;2.判令城建华威公司赔偿世界知识出版社经济损失18 000元,合理支出2000元(包括公证费200元、律师费1800元),以上共计20 000元;3.判令城建华威公司就侵犯世界知识出版社著作权之事在其账号为“×××”的微信公众号连续7日发布道歉公告以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世界知识出版社经合法授权,取得了奥格·曼狄诺的著作的简体中文版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一书。2020年底,世界知识出版社发现城建华威公司在其运营的账号为“×××”微信公众号上传《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一书原文内容。城建华威公司未经授权利用世界知识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谋取经济利益、宣传效果等不当利益,侵害了世界知识出版社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署名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严重损害了世界知识出版社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城建华威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涉案文章及时删除,创办公众号的主旨是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进行企业内部的分享交流,面向受众主要是内部职工,粉丝数很少,阅读量小,宣传效果有限,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仅是分享。没有不当宣传,主观无故意和盈利的目的,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的事实
世界知识出版社提供的出版物版权页显示:《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书名原文:The
Greatest Salesman in the World)一书由奥格·曼迪诺著,安辽译,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发行,2020年12月第三版,书号ISBN
978-7-5012-4611-3,字数180千字,定价38元。
2018年5月24日,兰登书屋(版权方)、大苹果代理公司(子代理)、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方)共同签订《兰登书屋出版集团版权协议》,约定版权方授予出版方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范围内采用中文(简体字)/英文双语版、学生版、中文版(简体字),翻译、印刷、出版和销售《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奥格·曼迪诺著)的版本的独家许可,许可期限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后此协议自动终止。从终止生效日开始,无需另外通知,本协议授予的所有权利将自动归还版权方。2018年12月29日,世界知识出版社变更名称为世界知识出版社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公证书号为(2020)豫宛宛证内民字第14924 号。
2018年10月31日,陈大鹏(作者姓名:安辽)作为甲方与世界知识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对涉案作品(中文简体)的数字版权(含语音、动画、视频、音乐、人机交互等形式的多媒体产品,以及游戏、有声读物等)享有独家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图书等权利及转授权。其中,甲方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读者提供可供个人电脑、手机下载和阅读的数字化产品)的许可、转让、转授权及相关事宜。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河南省南阳市宛都公证处出具了(2022)豫宛宛证内民字第497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21年1月27日,世界知识出版社向河南省南阳市宛都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的(2021)豫宛宛证内民字第1504号公证书及公证录像显示:城建华威公司系微信公众号“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微信号:×××)的账号主体,该公众号于2018年8月17日发表题为《【华威阅读】羊皮卷里的智慧》一文,文章内容与世界知识出版社主张的《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一书第八章羊皮卷之一内容一致,字数约2648字,阅读量143,点赞4。同时该文章中部显示有“羊皮卷”的音频内容,时长10:55,但公证过程中并未播放该段音频,世界知识出版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段音频系城建华威公司录制。文章中部并配有插图,插图显示系《羊皮卷》典藏版、华达翻译、中国三峡出版社。城建华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图片所涉图书对应的内容与涉案公众号文章中内容的一致性。庭审中,世界知识出版社确认涉案文章已经删除。
城建华威公司提交了涉案公众号的截图,以证明公众号的开办目的是让内部职工分享读书和生活经验;公众号的粉丝量和阅读量,以证明公众号的受众是企业职工粉丝、阅读量和宣传效果有限。城建华威公司当庭登录了涉案微信公众号后台,显示粉丝量603,且未开通打赏、广告主收入等功能。
三、与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相关的事实
为证明经济损失,世界知识出版社提交涉案文章阅读量截图和涉案图书影响力证明,未提供公证费及律师费的证据。经询,涉案公证书系对几百个被控侵权主体的公证,数量无法核对。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世界知识出版社提供了涉案作品图书原件、公证书、图书出版合同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陈大鹏系涉案作品的译者,世界知识出版社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城建华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世界知识出版社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城建华威公司主张开办公众号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内部职工分享读书和生活经验,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本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一经使用者申请开通后,面向的是广大可以使用微信功能的公众群体,任何人均可以通过搜索等方式查找阅读获取涉案作品,其面向的对象超出了企业职工的范围,而是广大不特定的公众,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其侵权行为特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经核实涉案文章已经删除,世界知识出版社撤回要求城建华威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关于世界知识出版社主张的复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过程需要上载涉案作品内容,必然涉及复制过程,其已经包含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中,没有必要另行主张;关于世界知识出版社主张的改编权,现无证据证明公众号中的音频系由城建华威公司改编,若音频内容可以播放,且为涉案该部分作品内容,则城建华威公司侵犯的亦是世界知识出版社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世界知识出版社主张的署名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世界知识出版社并非涉案作品的作者和译者,仅是涉案图书的出版方和中文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者,不享有署名权,城建华威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仅是使用了涉案图书中的一个章节文字内容,并未侵犯世界知识出版社对图书的出版发行权利,亦未侵犯其署名权,因此,本院对世界知识出版社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世界知识出版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城建华威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未提交作品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系翻译作品这一的性、独创性程度不高、涉案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不大、城建华威公司未从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且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律师费,世界知识出版社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不存在举证不能的客观情况,本院无法确定其是否实际已经发生以及发生的具体数额,因此不予支持;对于公证费,鉴于本案确实通过公证保全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并有公证书予以证实,因涉案公证书系对多个主体的取证,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世界知识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元、公证费10元,以上合计210元;
二、驳回原告世界知识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世界知识出版社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世界知识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48元,由被告北京城建华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世界知识出版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