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725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一: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路17号院1、3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孙宗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29号楼2层222、223。
法定代表人:朱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河,北京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贺亚宁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