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2547号
原告:刘**,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杰,刘**之妻,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29号楼2层222、223。
法定代表人:朱万清,总经理。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城建盛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嵇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