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10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临庐产业园兴园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XKYA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车站西街15号院5号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293008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人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皖122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264.41元(限额)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264.41元(限额)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