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1003号之一
原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临庐产业园兴园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XKYA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车站西街15号院5号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293008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并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36元,合计4061元,由原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