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1003号
申请人: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临庐产业园兴园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XKYA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车站西街15号院5号楼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293008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的银行存款703264.41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264.41元(限额)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列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