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9168号
原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英
书记员  马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