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9527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7栋420室。
法定代表人:辛中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义多,男,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义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两个半月赔偿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日至28日期间,原告在通州区净水东路自来水项目工程施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拖欠工资。2022年2月16日,经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协调,被告给付工资,但并未支付赔偿金。因被告未给付工资,过年没有回家、期间住宿费用、吃饭、打车、电话费用等,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工程抢工期,原告属于临时工,实际工作15天左右,并未承诺给付工资时间。因原告后续找到劳动监察,约定了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已经按时支付,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日至28日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工程处提供劳动,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22年2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000元。
2022年2月22日,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赔偿金。同日,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做出京通劳人仲不字【2022】第3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述称因被告延迟支付工资,致使其春节未能回家,因此产生了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原告系其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并未约定工资给付时间,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赔偿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以被告延迟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且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子群
书 记 员  刘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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