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48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7栋4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男,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