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材料(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盛德路东。
法定代表人:江勇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世鹏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党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涿州建康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自强街18号(运管站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韩联合,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材料(青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世鹏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涿州建康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5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莱西市,本案应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8)冀0681民初526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及所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本案工程位于涿州市质子医院,故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该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雅莉
审 判 员 赵孟臣
审 判 员 胡振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苗壮壮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