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胜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衡水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民初4913号
原告:***,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明,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胜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吴广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详见委托书。
被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衡水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二0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