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9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宁三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宋溪镇,组织机构代码:550880313。
法定代表人:闵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文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4层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825344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海伦县人,经商,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武执字第9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案款本金2588900元、违约金575336.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2588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7511元和执行费28713元,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有多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三处,权证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水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杰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