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武宁三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执字第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宁三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宋溪镇,组织机构代码:550880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4层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82534436。
法定代表人:付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付丽,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海伦县人,经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宁三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宁三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付丽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付丽一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富海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本案债务;第三人付丽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自己的财产,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第三人付丽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付丽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付丽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宁三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金2588900元、前期违约金14891.86元,后期违约金560445.07元(以2588900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20日起按日0.016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2015年9月2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2588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11元和执行费287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水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