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九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7900号
原告北京九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表人葛振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5年7月27日出生,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星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房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九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九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