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虹网架制造中心

北京飞虹网架制造中心与北京天兴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9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虹网架制造中心。
被执行人北京天兴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虹网架制造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兴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文书。
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延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
审判员  唐晓春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