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虹网架制造中心与北京天兴悦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5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21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虹网架制造中心,住所地延庆县康庄镇西桑园村南20米。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兴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58号(绿韵广场K店)。
法定代表人吕建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虹网架制造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兴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调解书。
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延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彭建民审判员唐晓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