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刘福存。
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韩保英。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北京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500,279.12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北京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1个,划拨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85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中宏(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淼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李印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湘楠
书 记 员 宋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