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1936号
原告: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陈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国电中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景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中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已上诉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明玖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杜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