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670号之一
原告:北京国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南菜园村南密顺路东侧1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陈铁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艳利,女,1977年2月7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1191(穆家峪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8029827125。
法定代表人:张春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鹏,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国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北京国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慧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欢欢
书 记 员 周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