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670号
原告:北京国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南菜园村南密顺路东侧1号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66906R。
法定代表人:陈铁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艳利,女,1977年2月7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赵岩,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1191(穆家峪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8029827125。
法定代表人:张春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鹏,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国鑫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岩、***,第三人北京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李慧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彭欢欢
书  记  员   周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