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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来物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法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来物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5-13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密执字第2012

申请执行人北京法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6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法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密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5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审调解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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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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