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来物权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5-13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申请执行人北京法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法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密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
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审调解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