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鑫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和鑫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610号

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29号院2号楼702。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新,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和鑫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8号楼4层422室。

法定代表人:陆杨,职务不详。

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鑫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康临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科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