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610号
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29号院2号楼702。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新,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和鑫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8号楼4层422室。
法定代表人:陆杨,职务不详。
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鑫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康临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科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