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2执8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丰台园航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莫家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北京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2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万元等。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已查封,但因未能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持有核新米兰(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股权财产价值不大,根本不足以支付评估费用,处置这些股权,不但不能其债权受偿,还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费用支出。因此,申请人不同意垫付评估费用且不同意处置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芳
书 记 员 郭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