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608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章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琴
被申请人:北京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家胜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659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956元或者查封、冻结该被申请人上述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