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5号
原告:北京***飞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利园小区78号楼1层11号。
经营者:杨晓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丰台园航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莫家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国,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飞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飞商贸中心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飞商贸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商贸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飞商贸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娟娟
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