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异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丰台园航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莫家胜。
第三人:莫家胜,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追加莫家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追加莫家胜为(2020)京0106执13298号案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莫家胜系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莫家胜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故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追加莫家胜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与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70000元;二、被告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利息,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2020年9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京0106执13298号。2020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6执13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京0106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1993年2月19日,北京核新装饰工程公司成立,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办单位(隶属单位)为北京华宇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键,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10万元,流动资金40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1997年9月15日,北京核新装饰工程公司主办单位(隶属单位)由北京华宇商贸公司变更为核工业总公司机关服务中心,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2000年3月2日,北京核新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雷键变更为刘建民。2012年4月,北京勤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北勤道验字(2012)第003号验资报告书,载明截至2012年4月20日止,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北京志峰伟鸿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北京核新装饰工程公司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258.28万元。2012年5月4日,北京核新装饰工程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由刘建民变更为莫家胜,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258.28万元,股东登记为北京志峰伟鸿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6月8日,北京志峰伟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莫家胜签订《转股协议》,约定北京志峰伟鸿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份258.28万元转让给莫家胜。2012年6月12日,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由北京志峰伟鸿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莫家胜。2012年9月11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京润(验)字[2012]第216481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载明:截至2012年9月11日止,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莫家胜、陈志倩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001.72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40.07%。(一)莫家胜实际缴纳新增出资1000.72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0.72万元,于2012年9月11日缴存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分理处入资专用账户xxxxx账号内。(二)陈志倩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1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万元,于2012年9月11日缴存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分理处入资专用账户xxxxx账号内。(三)全体股东的累计注册资本126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总额的50.4%。其中莫家胜以货币出资1000.72万元,已净资产出资258.28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50.36%;陈志倩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0.04%。(四)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出资金额1001.72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总额的40.07%。2012年9月12日,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由莫家胜变更为莫家胜、陈志倩,注册资本由258.28万元变更为2500万元,其中莫家胜认缴出资2499万元,实缴出资货币1259万元,未缴纳出资124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14年8月15日,陈志倩认缴出资1万元,实缴货币出资1万元。2014年5月26日,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变更为3008万元,其中莫家胜认缴出资3007万元,实缴出资3007万元(货币出资1259万元,知识产权出资1748万元),陈志倩认缴出资1万元,实缴货币出资1万元。2015年6月10日,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8万元变更为1260万元,其中莫家胜认缴出资1259万元,实缴货币出资1259万元,陈志倩认缴出资1万元,实缴货币出资1万元。2015年9月21日,北京核新伟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该公司现登记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260万元,其中股东莫家胜认缴出资1259万元,实际缴付1259万元,已足额履行了其认缴出资义务。***关于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莫家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因此,***以莫家胜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莫家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莫家胜为(2020)京0106执13298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郭 威
审 判 员 何东奇
审 判 员 赵 乾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龚 梅
书 记 员 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