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丰台园航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莫家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5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共计242 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 000元,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142 000元);二、若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先行垫付,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支付)。该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公安局、住建委、民政局、银行、公积金、民航总局、公积金流水、支付宝等信息。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核新伟鸿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冻结其名下北京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金额较低,暂不足以执行,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2月3日查封其名下×××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二年。

3.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5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