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25号
原告:***,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吉囡,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恒信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京加路青秀园街5号院1号楼***文化服务中心2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信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李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