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信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恒信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25号 原告:***,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吉囡,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恒信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京加路青秀园街5号院1号楼***文化服务中心2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信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李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