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4987号
原告:北京宏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15-16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玉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39号。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4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博
书 记 员 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