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辽0114民初153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3.70元,减半收取3386.85元,由原告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崇邦
审 判 员 程 楠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书 记 员 李思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