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3833号
原告:***,男,1955年2月19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铭,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宁琼,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北京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马辛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3752X5。
法定代表人:赵志航,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孙留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