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03民初1440号

原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A-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3338897N。

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亮,河北唐正(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凯,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225818。

法定代表人:杨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亮、刘玉凯,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华誉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商业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唐山裕华嘉苑三期污水源热泵供暖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裕华嘉苑三期的污水源热泵供暖工程,建筑物面积约298000平方米,总造价暂定2384万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北京华誉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商业房产,建筑面积327.39平方米,作价5401935元,用于抵顶上述供暖工程合同中被告欠付原告的一部分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可抵顶协议的效力,而且也为原告办理了网签手续,但案涉土地另案查封,无法为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了《北京华誉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商业房产,建筑面积327.39平方米,作价5401935元,用于抵顶被告欠付原告的部分工程款,被告对此无异议,并已为原告办理了房屋网签手续,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了(2017)冀02执329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案涉房产坐落的土地予以查封,但明确写明“本查封不影响该土地已经备案的房产办理不动产手续(2019年8月26日之前已备案房产)”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北京华誉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对此无异议,并已为原告办理了房屋网签手续,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产坐落的土地虽然已经另案查封,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明确说明不影响2019年8月26日之前已备案的房产办理不动产手续,而涉案房产备案在2019年8月26日之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的《北京华誉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唐山市路北区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9614元,减半收取24807元,由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季 洪

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