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终2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A-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333889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支农南路郸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巴集乡段寨行政村段寨村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588599199E。
法定代表人:*小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是否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能否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实际施工工程量等均应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天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位小燚
书记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