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67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3338897N。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公司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A座10层。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人民陪审员  罗浩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振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