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忻州市洁晋发电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婷婷,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可天,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洁晋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豆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兴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忻州市洁晋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6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法官助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