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6540号之二
原告:新疆天意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200号(时代橙堡小区)第13栋第三层3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瑞北路7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意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意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意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意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5.67元,减半收取计15,902.83元,由新疆天意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