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邦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商)立初字第19975号
起诉人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起诉人韩×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是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2013年,起诉人因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拖欠建设工程施工款,起诉到贵院,经审理,贵院出具(2013)丰民初字第12777号判决,判令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剩余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后起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债务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且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履行债务,致使执行迟迟不能完结。经工商注册登记查询,2012年10月15日,债务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京工商丰处字(2012)第D19581号《工商处罚决定书》决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起诉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是该公司清算义务人。被起诉人在债务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强制解散后,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恶意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债务人人去楼空逃避债务,致起诉人在经申请强制执行后不能获得债权清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连带承担债务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判决欠款350000元、诉讼费6550元及公告费560元,合计357110元;2、被起诉人连带承担债务人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原审判决迟延期间利息;3、被起诉人加倍承担上述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被起诉人,要求其清偿相关款项及利息等。经查,起诉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起诉人韩×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相应证据,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亦不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相淑朝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