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87318号
原告: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7号楼3层B317。
法定代表人:李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女,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被告:***,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京0105民初86009号原告***与被告北京汇恒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京0105民初8600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宋晓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嘉熹